1.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国外投资进行管理的部门(中国有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德国联邦银行(http://www.bundesbank.de/)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http://www.gtai.de/)及各联邦州的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投资行业规定
a. 禁止投资的行业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机构。
现在明确禁止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是核电建设与经营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水电供应,基础设施,医药与能源等领域也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但是需要对经营者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即使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武器法》只是规定,若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b.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
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或经营某些项目必须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
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及植物保护剂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及蒸馏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及零售;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
《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武器法》、《药品法》、《旅店法》等法律中也制定了不同的审核规定。
《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于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的批准(美的收购库卡一案)。
c.需要具备技师证的行业
在德国从事某些手工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有相应的技师证,或者聘请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及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有41个,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
3.投资方式的规定
a.外国“自然人投资”
不受限,除去某些敏感的投资领域,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形式的外国人(自然人与法人),不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b.投资方式
新建企业、入股、兼并与收购等方式在德国投资。
c.外资并购法律依据
德国没有专门的并购法。关于并购的法规散布在民法、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的法规中。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生效的《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的第13次修正案,其中新增对外资并购审查条款。
d.外资并购审查
德国《对外经济法》与《对外经济条例》修正案中增加了外资审查并购的条款:
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BMWI http://www.bmwi.de/)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
~~~外来投资者: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 http://www.efta.int/)之外的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或工厂视为投资者;
~~~股权比例:既包括投资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它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
~~~审查有效期:自收购合同缔结之日的三个月内;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发起的三个月。
~~~基本流程:在审查有效期内,若德国能源与经济部决定审查,那应该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有关收购的材料;材料范围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示;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德国联邦能源与经济部必须做出是否对收购企业干预的决定,并向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