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三大误区
由于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比较短,我国法律也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股权激励本质的理解,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巨大的偏差,概括起来有三种典型的错误,即把股权激励做成承包制、薪酬制、合伙制,因此,有必要拨乱反正,以正视听,以免以讹传讹。
第一:股权≠承包分红
股权激励使得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让其能够享受股权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权利,甚至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激励其勤勉尽责地为企业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常用方式包含干股(即身股分红)、期权、期股以及实股,其本质就是通过股权将员工的收益与企业的发展命运捆绑起来,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分配机制。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股权激励做法,即把股权激励基本等同于承包制,取名为身股分红,简单做法就是企业经营利润的一定比例拿来做分享,超额利润部分多分配。其实身股分红只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是最初级的方式,并且适用对象及激励效果非常有限,其激励对象通常是只关注企业近期发展、注重眼前利润的员工,这种类似承包制的身股分红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员工“行为短期化、负赢不负亏、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组合受限(承包后不愿意让其他更好的要素资源加入)、所有权和经营权还是无法一致”等多方面的弊端。
第二:股权≠薪酬分配;
股权激励让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但这种收益具有未来性,与员工自身的业绩完成情况及公司的未来发展情况直接相关,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员工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中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于防止员工的短期行为,引导其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股权激励能够将个人业绩完成与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相结合,激发员工的自主性及创造性,让员工以所有者身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而薪酬分配主要是根据员工的岗位要求、资历条件和公司发展情况预先确定,部分与企业短期(月/季/年度)经营业务挂钩,这有可能导致员工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中长期利益。薪酬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比较刚性。薪酬也难以让员工产生股东身份的归属感,难以改变员工的打工者心态。
而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错误的做法,就是把股权激励做成人力资源范畴的薪酬分配,简单地根据历史贡献、岗位价值、个人绩效等方面因素对股权进行分配,力图起到股权分配公平合理的效能。其实,股权激励方案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帮助企业打通企业战略、公司治理、资本运作、薪酬体系、绩效考核、企业文化等各模块的经脉,实现企业愿景与执行、组织规则与个人利益的完美对接。没有顶层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必然沦落为人力资源层面的薪酬制度,这对“稀缺”的股权来说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挥霍!
第三:股权≠合伙分赃;
社会上还有一种普遍的错误做法是把股权简单地做成几个人合伙经营,保持着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散伙的心态。
其实,股权激励不仅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利益共享,更是一种风险共担的激励模式,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就需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这就使得股权激励从根本上不同于中国民营企业常见的“梁山好汉结义式”的创业模式。电影《中国合伙人》里“朋友式合伙,仇人式散伙”,正是当前民营企业股权模式弊端的真实写照,“以利聚,以义合”的类似合伙制的企业组建模式,注重利益的分享,没有风险防范意识,这就使得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就容易导致企业的分裂,这与股权激励注重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模式完全不同,所以,股权必须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方能使得“合伙经营”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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