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2年6月,买方罗某(化名)通过中介与卖方鹿某(化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396万元购买浦东新区一套59.75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约定:罗某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29万元首付款,剩余250万元通过贷款支付。然而,临近网签日,罗某发现同期房价下跌,遂以“与中介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履约,并口头通知鹿某解除合同。
鹿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2年12月15日向罗某寄送《解约合同通知书》,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评估显示,因房价下跌,合同解除时房屋市场价较签约日缩水24.7万元。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追偿违约金及差价损失。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确认双方合同于2022年12月16日解除;
罗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70元(按未付款日万分之二计算);
罗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7万元(抵扣已付10万元定金后,实际支付14.7万元)。
裁判理由
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罗某单方拒绝支付首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的“中介欺诈”缺乏证据支持,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不能推翻合同效力。差价损失的赔偿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包括履行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本案以合同解除日为评估节点,参考专业机构对房屋贬值的评估结果(24.7万元),全额支持鹿某的差价索赔。违约金调整:
合同原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但因罗某抗辩“金额过高”,法院结合房价下跌背景及实际损失,酌定调整为日万分之二。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凸显房价波动下二手房违约的核心争议——违约成本与房价涨跌利益的博弈。
合同严守原则的司法倾向
法院对违约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房价上涨时卖方反悔(如刘某因房价上涨拒过户被判赔差价18万元),还是下跌时买方毁约(如本案),违约方均需承担差价损失。这一裁判逻辑在多地法院形成共识。差价损失的量化规则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涨跌损失按以下顺序确定:
双方协商优先;
参照同类房屋成交价差额(同户型、同楼层、同区域);
无参照时通过专业评估确定。
本案采用评估价差额,契合司法实践对“履行利益”的保护导向。
房价波动的风险分配
俞强律师指出:房价波动属市场固有风险,签约时双方应预见其可能性。买方因房价下跌获利(如另购低价房)与卖方损失并存时,违约方不得以“市场风险”免责。
风险防范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13年执业经验建议:
强化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房价波动处理机制(如涨跌幅超5%可协商补偿);
设置高额定金(不超过总价20%)或违约金(建议20%-30%),提高违约成本。
完善交易流程风控:
买方:签约前核查征信与贷款政策,避免因资质缺陷违约;
卖方:确认共有人签字(防共有权争议),并尽快完成过户。
善用资金监管与证据留存:
大额资金经银行或第三方监管,避免支付争议;
保留沟通记录,如对方提出加价或拒履约的录音、函件。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结果受证据细节、地域司法政策等多因素影响。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房地产与金融法律实务,以精细化代理策略为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最大化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