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汪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汪女士于2024年偶然间发现李先生自2020年开始,长期与娇女士保持着密切的婚外情关系,且不定期多次多笔向被告娇女士赠与钱款高达近300万元。汪女士非常气愤,认为李先生赠与娇女士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返还,遂于2024年6月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娇女士返还近300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经过数次激烈的开庭及举证质证,最终认定被告李先生与被告娇女士之间存在不当男女关系,李先生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同时认为,被告李先生在与原告汪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娇女士的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而向被告娇小姐赠与大额财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娇女士应当向原告汪女士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最终一审判决:一、被告李先生与被告娇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娇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女士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通过诉讼,原配汪女士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办案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办案思路及策略启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娇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娇女士,该赠与行为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应当同时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汪女士可以要求娇女士返还李先生赠与的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