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视被告抗辩的实质内容,分别适用相应的裁判规则。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基于“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关系或未实际收取款项”时,适用一般举证规则。如果能证明款项已由被告实际收取,则继续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反之,属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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