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改革试点

水资源

1.纳税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从江、河、胡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从本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禽畜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水资源或者调度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取水的。

.为消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而临时取水的。

.为农业抗旱或维护生态和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税率

按不同取用水的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的。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征税。

3.应纳税额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取水、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4.税收优惠

规定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

5.征收管理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用水资源当日。

②纳税期限: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按月或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资源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

③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机关征收;跨省调度水资源的,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在试点省内取水的,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④征收模式: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⑤缴款期限: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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