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对子女的姓氏是这样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由父母决定他们的姓氏,这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具有专属性。夫妻双方在子女姓氏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应由夫妻共同决定,现实生活中随父姓居多。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审理后,小孩的抚养权常常又是以判归女方居多,由于离婚时的种种不快,有些母亲会有变更小孩的姓氏想法。那么,这个想法是否可行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双方协商取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