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部57版的黑白影片,有启发也有感动
这部经典老片可圈可点的地方有很多:对人物的精到刻画,场景及道具细节的暗示……可评价的地方也很多:陪审团制度,世界普遍存在的穷富差异……
我从一个非常小的方面,一个从别处也能体现但对此案至关重要的方面——美国的个人主义,看到了一些东西。
起初陪审团中,认定被告有罪和无罪的是11:1,只有一个人。
电影中也许有主配角之分,但每个人都是审判的一部分,每个人的意见都同样重要,决定着是放跑一个“杀人犯”或把他送上电椅。
在8号的冷静理智的陈述和引导下,头脑模糊的人开始仔细分析,焦躁不安的人们慢慢沉下心来,毫无思绪的人渐渐有了主见。有人提出新的疑点,有人进行辩驳。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从众,从1:11到2:10,3:9,4:10,6:6,9:3,8:4,11:1到最终的12:0,人们大多都尽心尽力表达自己的观点,捍卫自己的立场。即使看似最漫不经心的7号,经过了11号的质问,最终怀着自己的belief做出了选择。
当仅包括自己在内的有两个人坚持guilty(有罪)时,4号依然有理有据地提出质疑。
疑云慢慢聚拢,固执己见的人最终被说服,偏执无理的人最终被打动,经过慎重思索,所有人得出了一致意见–not guilty.
这让我不禁联想到现在的网络,每个人都可能在虚拟的世界把自己当作陪审团的一员,对暴露于大众的名人围观,进行自己的审判。这里有冷漠杀人,大打口水仗,撕逼,群众盲从。很多时候,人们并不清楚真相,也没有自己的主见,甚至没有清楚的思维,严密的逻辑,清晰的判断,便妄下定论,从道德的高地随意审判千里之外的某个人。而这个人只是有一些疑点在虚拟的世界被无限放大或不正确的解读。甚至这些jurors立场摇摆,不倾听他人的意见,盲目从众,没有自己的主见,有的只是不经大脑思考被错误的引导的质问,而没有真正的质疑精神。
网络信息与舆论的探讨(知乎)中有两句话:我们没有被赋予审判另一个人的权力。 公平的聆听,是我们对真相最起码的敬意。
真正的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应当始终坚持自己的信念,卓尔独行而又海纳百川,可以被不同的观点说服,但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信念。
真正的质疑精神,应当是有理有据,从事实出发,根据可疑不当之处,提出值得思考和辩驳的质问,而非毫无认知就站队。
介绍一点背景知识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
陪审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陪审团成员是法院随机挑选的,之后双方律师都有权排除可能因背景、信仰等因素而对本方有偏见以致于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员。民事案件中,陪审团根据多数原则做决定,在刑事案件中则必须做出一致决定。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则法官必须宣布无罪释放。如果陪审团认定有罪,则法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换句话说,陪审团和法官的分工是陪审团进行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进行法律部分的认定。可以说,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完完全全民主政治的产物。
刑事案件陪审团成员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判断的原则,是根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来判断,即只要现有证据的证据链条中存在瑕疵,导致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告并没有犯罪,就可以做出无罪的决定。这是“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法律精神。
感谢看到最后的朋友们,最后,分享一篇在豆瓣看到很有意思的的影评 老而弥坚,相见恨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