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些许体会(三)

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2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住所地居委、村委,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不可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无民限民人有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的,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都死亡或都没有监护能力,才有以下顺序: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住所地居委、村委,民政部门同意

只有父母之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发生争议,才会有居委会指定的情形;父母即使离婚,未与其子女共同生活,未经法定程序取消其监护资格的,都仍有法定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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