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属于列举式,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要视同销售,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