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未审资质酿悲剧,谁该担责?

2024年3月,张XX为被告王X厂房换彩钢瓦时坠亡,家属索赔遭拒。祁月律师代理家属,成功认定王X选任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为家属争取30%赔偿责任,获赔约24.9万元。此案凸显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资质审查义务的重要性。

被告王X欲更换厂房屋顶彩钢瓦,经吴某、张X介绍,联系到张XX。现场商谈时,张XX爬上9米高房顶排尺,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不幸坠落身亡。家属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18万余元,被告却辩称系承揽关系,且已劝阻张XX佩戴安全设备。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提示及资质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在承揽关系下定作人一般不担责的不利局面中,祁月律师精准抓住王X未审核张XX高空作业资质的选任过错,成功援引《民法典》第1193条,为家属争取到30%赔偿责任。

为了寻找支持诉讼的关键证据,祁月律师仔细查阅了现场的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她还多次走访相关证人,耐心倾听他们的描述,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她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最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2,952.9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6,376.25元;驳回原告对吴某和张X的诉讼请求,合计赔偿249,329.15元。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和监督义务不容忽视。正如祁月律师所说:“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的一次考验,我们必须严谨对待,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也提醒着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论是作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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