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个税起征额-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7项)
现行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月收入5000元及以下免交个人所得税
五险一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五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把这部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一共7项:
1、子女教育,年满3周岁的子女幼儿园至全日制教育结束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一次性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2000元每月定额扣除,可以按照子女人数分摊这2000元。
7、婴幼儿抚养: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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