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中国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震惊了世界。今年1月,广东省调查组公开调查结论称,该事件系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实施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对涉嫌犯罪的贺建奎及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出生婴儿和怀孕志愿者,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等工作。
当“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在中国”的新闻传出时,媒体似乎在给大众传递一个利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然而,随之到来的世界各国的批判声音和122名科学家的联合反对和谴责,似乎让大众清醒了过来,这分明不是什么技术的新突破和患者的福音,而是一场个体及其团队不顾生命伦理不伤害、行善等原则进行的哗众取宠、争名逐利之作。
贺建奎的案例引发的担忧主要有两点:一、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是否成熟无缺陷?二、该项试验是否符合伦理?换言之,如果该技术已成熟,确能提升婴儿的福利(如今后完全免疫艾滋病且不造成任何不利的后果),采用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就不应受伦理的规约而只存在科学技术的后果与风险的问题?此外,“伦理”给普通大众的印象就是“道德规范”甚至“封建纲常”,伦理不是法律,它没有强制力却似乎想要给人套上束缚,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就容易让人生厌,引发逆反心理。况且,伦理规范作为一种道德风俗,会随时代而变迁,这似乎更给了我们质疑它的理由。
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紧密相连但又互相区分。伦理侧重于社会的、客观的伦理关系,道德偏重于个体的、主观的道德品性与修养。伦理学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学说。伦理道德蕴含着一种“应当”,从社会学看,它是共同体延续下来的习惯,并发挥着类似集体潜意识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熏陶出来的”。康德则提出,道德原则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即从特殊的经验中抽象出的普遍法则。伦理道德的“应当”是人之为人的依据:理性的人能以某种行为准则行事,因而“才能作为人存在着,并获得作为人存在的自由”。目前流行的“自由即自律”也是这个道理,有理性能力的人自己给自己树立规范并遵守,因而获得自由。将这种规范扩大到所有人,它就成了一种普世的法则,例如“不能撒谎”这一法则的内在逻辑在于,如果你为了借钱而撒谎,当其他人了解你的人品后就不会再借给你了,“可以撒谎”最终导致你的最初目的的失败,因而在逻辑上自我矛盾而消亡。
总之,伦理学是关于自由之学。怎样的原则才能实现善或好(指德性论的幸福,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与权利等),通过怎样的程序达成的共识才是正义的;如何建立相关具体的指导原则及其纠错评估机制都是伦理学要考察的内容。伦理学涉及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关涉人对自身的理解方式,这也是为何从伦理的视角审视该基因编辑事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回到该事件本身,从伦理的视角对其进行拷问,我们会提出以下问题:
一、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应在原则上得到支持?
如果在某种条件下,基因编辑技术是可以得到理解和支持的,我们称其在原则上是可以支持的。例如,如果通过编辑某癌症患者的基因而使其自愈并不产生对个体或社会的危害(如威胁了人类基因库),并且这种编辑是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我们认为,这种编辑是合理的。贺减奎事件的谴责点之一就是枉顾婴儿利益,在没有带来个体福利的情况下将反而被编辑基因的婴儿置于危险中。科学技术的产生本是为了方便、造福人,手机、电脑、互联网都可以看成是某种人类器官,使人在自然界中更好地实现其意志。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我们相信某些技术将会如药物、手术等一样成为有效、可靠的造福人类的手段。因此,基因编辑技术在原则上不应遭到反对,关键是区分出哪些类型的技术可以得到支持,哪些应该禁止,使基因编辑技术得到健康发展。
]二、哪些基因编辑技术应该禁止?
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分为治疗和增强两类。一般认为关于治疗的基因编辑是伦理上可行的,而增强的基因技术(增强人的生理特征、提升智力和情绪、甚至使人变得“更道德”,使人不再有机会做不道德的行为)则饱受争议。增强技术不仅包括更改基因,还包括服用药物,人机合体等,其可能使人进化为“超人”或“后人类”。
增强技术的支持者称,在足够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增强技术有利于提升人的幸福,个体是有权利选择增强自身的,只要其没损害他人的利益。然而,没有一个人是孤立存在的,即使一个人安全地增强了自身,例如智力得到了提高,这也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公正。此外,基因增强还分为增强自身基因与增强后代基因,父母支持下的增强后代基因可能威胁了后代的自主性,使后代的尊严低于未被编辑基因的人,他们缺乏与父母双方的对等性,因为父母、医生是他们的创造者。他们不是自然随机的结果,而人的出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被认为是人与人平等的基础。
然而,随机的人类特征是否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呢?如果说自然没有不平等,公正的原则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那么自然的礼物如天赋、美貌等与基因的疾病就都与公正无关。以个体幸福为衡量标准,治疗有助于促进个人幸福,而增强则无法保证个体幸福感的增加(可能会受到周围人的孤立);按功利主义标准,治疗会增进社会功利(如通过减少社会医疗资源的消耗而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强却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而减少社会功利甚至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增强的人与未增强的人)。
总之,用于治疗、预防的基因编辑技术原则上是可以支持的,但要遵守相应的伦理原则,如生命伦理的有利、不伤害、尊重和公正的原则。贺建奎团队的行为既不利于被编辑基因者的利益,反而还造成了伤害,涉及不尊重婴儿及怀孕志愿者,并滥用了社会医疗和教育资源。
三、如何应对类似的新科技造成的伦理冲突问题?
一是切实发挥目前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委员会本身的监管。二是形成相关的伦理商谈机制,促进科技与伦理的对话,促进具体指导原则的构建,正面应对新科技引发的伦理问题。三是公众的共同参与与思考,不仅有利于在社会形成良性的讨论、解决问题之风,并有助于形成公众与舆论的监督,让危害公众利益的人没有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