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的披露义务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规定披露以下附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上市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应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承诺事项主要
包括:

  1.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
    司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如有);
  4.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5.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6.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7.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8.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0. 其他承诺事项。
    (八)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九)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
    关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如有);
    (十)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十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二)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十四)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说明;
    (十五)募集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周期和进度、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
    环保问题及新取得的土地或房产等);
    (十六)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情况、在
    发行人业务板块中定位、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
    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并
    标明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十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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