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遵守现行法律,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问题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5.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6.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村委会不属于)
2.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做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推定合法),约束力和执行力;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性)。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种类
①声誉罚——警告(申诫罚)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剥夺做事儿资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适用
①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
不满14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②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行为作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罚款!!!罚款!!!重要的事儿三遍)
3.行政处罚的程序
①简易程序
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条件:有确凿证据并有法条依据的;对公民处50元以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元可),对法人或组织处于一千元以下。
②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③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听证费用(大、吊、停才有听证)
④行政处罚执行(行政50、法人单位1000)
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机关分离
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地区,指定银行收缴困难,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行政强制
①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②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留金;划拨存款;拍卖或查封扣押场所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样;代履行(老百姓自己付钱)
措施(预防性,临时性)——处罚(已犯错)——执行(不履行,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①表现形式:许可证、执照,引申:依照申请,依照职权
②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行政复议
①复议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家行政,国防,外交等;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为(无强制力);行政指导行为(无强制力);部分抽象行为
②行政复议机关(选择找上一级,省部级找自己)
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安局)
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县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外汇,金融,国安)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省政府)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查
①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限期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原则。书面复议原则(不开庭);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政府承担,谁强谁承担)
③结果。维持(不做出更为不利的决定);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