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网上有个新闻,说的是某公司一员工因哥哥病危,向公司请15天假没获批,次日自行回家奔丧,结果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把他辞退。该员工告上法庭,法院判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7000余元。
此消息一经“播出”,引来了多数网民的声讨声,认为公司太没人情味,并诅咒其早晚得垮台。但也有网友认为要求请假15天太过分了,公司不批准也无大错。我支持后一种观点。法律规定,非直系亲属去世没有丧假,若奔丧只能请事假。但这位当事人张口就要请15天假,不要说这家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估计也不会批准。因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一下子离岗15天,你那份工作怎么办?再说了,兄弟之间属非直系亲属,哥哥去世,弟弟奔丧,需要用15天?所以,公司追究该员工擅自离岗的责任没有错。但是公司将他辞退是不是有点儿过了?这实际上涉及到制度与人情的关系问题。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单位,都必须有制度,而且这个制度还必须是刚性的,不容挑战的,也就是说它是冰冷的无情的。但是人毕竟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单位也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所以领导在执行制度时,也要尽可能体现出人文关怀,也就是说要有温度。比如像这件事,考虑到该员工毕竟是为哥哥奔丧,将他的15天离职,算作事假并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可不可以?如果他不接受再辞退,理由会不会更充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