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签了也没用,通常是差了这三项内容

大多数企业的保密协议长得很像:定义一段商业秘密,写一句「不得泄露」,再加一句「违约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协议在争议发生时很难用——因为定义太宽等于没有定义,后果不明等于没有威慑。

第一项:保密范围要具体到能指认

写「公司的一切经营信息」是最常见的做法,也是最没用的做法。真到了需要举证的时候,对方一句「这算秘密吗」就能让举证卡住。

有效的写法是清单化加兜底:明确列出客户名单、报价体系、技术方案、源代码、财务数据、未公开的薪酬数据等,再用一句「其他标注为保密或者依其性质应当保密的信息」兜底。清单列出来的部分,争议时几乎不用论证。

第二项:载体能收回才算控制住

保密真正的风险点往往不是主动泄密,而是「东西还在他手上」。交接清单和删除确认书这两份附件,成本几乎为零,但在举证环节的分量很重。

第三项:违约后果要能算出来

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于把定价权交给了法院。约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争执时才有抓手。

这里有个边界要留意。员工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就保密义务本身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实际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这需要把损失证据留存好。

容易被写错的一点:保密费

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是通行的认识。企业不必为了让协议「有效」而专门支付保密费。真正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另一回事——竞业限制。这两个常常被混在一起写进同一条款,但规则完全不同: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且有期限限制。


(本文实务要点整理自五网文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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