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统一和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下面就办法中的以下几个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进行分享:
Q1:新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如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绝大部分个人客户均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两类投资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换。
*专业投资者:包括符合办法定义的机构和自然人,其中对自然人的条件界定如下: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Q2: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转化条件是什么?
*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即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及自然人),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Q3:投资者能否主动要求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