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网络交易经营者(二)

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内容

该部分内容中规定的的分类和场所资质更多的是来约束和限制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同时给监管部门提供一些基础的被监管主体的依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一方面是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相关的说明,同时也是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具体依据。以下以注意事项中的两条内容作为案例,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当前很多app都采用了自动续费的模式,而且在自动续费和单购一个月在费用上做了很大的区分,所以消费者通常会采用自动续费的模式购买会员服务。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即将期满时,并不会十分注意,毕竟手机每天都会收到很多的信息,且不说有没有提醒,即便是有提醒也被淹没在茫茫的信息中。所以在上述规定中,“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应该怎么理解?其实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因为目前的提醒方式都是消费者无感的,而且即便是没有提醒,也很少有人真正的注意到这一项,而因为续费的问题去维权。

从各种app的角度讲,交互和体验是直接面对的用户的需求,也就是需要让消费者感受到其购买的服务是很爽的,但是app核心的目的商业化,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站在这个角度,需要更多的激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而类似这种取消自动续费的操作,一般都会做的非常隐蔽,很多消费者反馈,根本都找不到取消自动续费的入口。但是针对产品设计本身,一是法律无法规定和规范,二是如果一旦有详尽的规范,那么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利益又无法得到保障。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上述的这种交易服务经常出现在各种餐饮类的网络服务中,所谓的套餐类的服务,而每个套餐其实都是默认选中消费者同意的内容,所以关于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这一点应该怎么进行理解和解读?是不是需要对捆绑交易的这种服务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等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这里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而且默认统一的具体方式并不是很明确,需要进行进一步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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