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情绪失控出言不逊理应处罚 法官在证据证明被告无罪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宣告被告无罪

        福建女律师庭审中情绪失控出言不逊应当受到处罚,但法官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无罪、检察院已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仍不敢直接宣告被告无罪,为什么?!

        在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先后做了三次事故责任认定。第一次被告负主要责任,第二次被告负同等责任,第三次被告负次要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既然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就不抅成犯罪。在如此明确的证据、检察院已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法官不宣告被告无罪而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

      法官的错误虽然不能作为律师出言不逊、不遵守法庭纪律的理由,但不能不令人深思。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得到法官的平等尊重和维护,该案中法官对公诉一方显然是过份客气,对辩方就过于严苛了。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