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居住权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例居住权的判决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议论(详情见【调解室的故事】小芳没有居住权) 。

调解员老陈与助理小张一起认真阅读了案例与有关资料,归纳、概括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分析居住权的利弊,提示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然,这些内容都是他们两人自己的学习心得,其中,理解错误的地方还请读者指正。

1.居住权的作用

“《物权法》出台前在草案中曾经规定了居住权的条款,可是,物权法正式出台后,却没有看到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这是咋回事?”小张看过材料,不解的问老陈。

“看来,物权法出台前居住权的创设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删去了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老陈听罢解释道。“《民法典》颁布的时候,立法者肯定考虑到居住权创设的紧迫感,条件也已经成熟,所以,在《民法典》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紧迫感?这话怎么说。”小张听了不禁问道。

老陈接着说,物权法出台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而且,社会上“套路贷”、“以房养老”等坑害人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

当然,还有那些不孝顺的子女算计自己老人房产的事情。这些行为致使老人流离失所,无片瓦遮风雨,少寸草避暑寒。

所以,居住权可以保障老年人、打工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人们具有最基本的生存居住的权利。

“哦,我明白了。”小张恍然大悟,“如果为老年人设立了居住权,那么,不管房屋归了谁,都不能把老人撵走。老人有权一直居住到去世。”

“对呀!这就是居住权最基本的保护作用。”老陈点头肯定道。“老人享有了居住权,有权一直居住到去世,任何人都将奈何不得。”

2.居住权与租赁权

“承租人不是同样具有居住权吗,民法典单独创设居住权是不是多此一举?”小张有些困惑。

“租赁权、房屋使用权等,都不同于居住权。而且,存在很大的差异。”老陈继续解释说。

租赁权包含房屋居住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对租赁房屋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然而,租赁权与居住权有所不同:

第一,租赁权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居住权除应由当事人约定外,必须经政府部门登记而设立。

第二,租赁权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具有有偿性。居住权依据合同与遗嘱而产生,一般为无偿。

第三,租赁权具有期限限制,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居住权无期限限制,一般由居住权人居住直至去世。

第四,租赁合同因约定、法定情形而变更或解除,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租赁权随之变更、解除、终止。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解除、变更,经居住权人同意的得以撤销,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而终止。

第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得以将房屋转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第六,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特征,出租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居住权与居住房屋的买卖无任何关联。

“我的老天,租赁权与居住权有这么大的差别啊!”小张禁不住感慨。“不过,这里有个问题啊,居住权是否可以出租?”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老陈随口说道。“由此看来,居住权合同没有约定允许出租的,居住权人不得将其居住的房屋出租,只能自己居住。”

“另外,所有人不得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而且,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老陈补充道。

“明白了。”小张点头称是,“那么,居住权与房屋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3.居住权与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通常体现在房屋借用合同关系中,具有无偿性、无最高期限等的特点。房屋借用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是一种无偿的互助行为。”老陈接着说道。

当然,房屋借用中的使用权,与居住权根本就不能同日而语。

司法实践中,离婚、分家析产、继承以及拆迁安置等案件中,法官可能会留给当事人短期内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使当事人得以找寻新的住所搬迁,裁判文书中一般写明为“房屋独占使用权”。

居住权,亦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合理期限内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对呀,这个问题还真的没有想过。”小张随口说道。

“不过,《民法典》创设的居住权,会不会有副作用啊。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些议论,有人说这样有着婚外情人合适了,只要为他们设立了居住权,无论房屋判决给谁都无所谓,反正他都可以无偿居住到去世。呵呵。”小张说着笑了起来。

“是啊,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利有弊,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老陈不慌不忙的说道。

4.居住权滥用的防范

“居住权是经政府部门登记而设立的权利,表明居住权已经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由此介入国家意志。因此,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对居住权设立的条件等做出必要的、合理的约束,达到保护老人、打工者等弱势群体的目的。同时,可以防止、限制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滥用居住权实现不良的企图。”

老陈一口气说了下来,接着拿起水杯喝起茶来。

“这样说来,就让人明白了。”小张明显松了一口气,“房屋的物权与居住权的分离,可以有效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无论房屋怎样处分,最终都能保证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居有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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