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执行中该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期,但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并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公司所负债务,原股东仍需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股东会被追加未被执行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