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快就发觉这种逻辑的困境,即正常适用的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不能达成内心的确信。
一个五人探险队在探索一处山洞时遭遇了洞口塌方,一行五人被困在山洞。探险队的联系人秘书处第二天发现与五人失去了联系,通报了亲属和政府部门。一个救援组前往事发地点,由于塌方不断,作业困难,十名营救队员为此付出生命。营救指挥部发现了五人探险队还有一个无线电通讯工具,并尽快搭建起相同的通讯工具,并告知了五人情况——至少还需要20天才能将五人救出。五人报告了山洞的情况,主要报告了食物不足以坚持到救援的情况。五人向医生询问在缺少食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活下去。医生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五人接着向医生询问杀掉其中一人是否有机会活下去,医生艰难地给出了肯定。五人接着询问了法官、律师的意见,法官、律师拒绝就这种做法予以评价。五人又询问了神父和牧师,神父和牧师表示沉默。后来五人的无线电保持长时间的电子静默。
五人中威特莫尔最早提出了这一想法,即杀掉一人(作为食物)以求其他四人的生存。后来反悔不愿参与,被其他人强迫参与这一生存死亡游戏。五人选择了摇骰子这一方式,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威特莫尔被杀死。
二十天后,四人获救后,几人身后还有威特莫尔的半截尸体。检察院很快起诉了四人犯故意杀人罪,法院接手了这一烫手的山芋。
法官的困境在于,如果判决这四人有罪,那么不能达成内心的确信。即法官内心十分抗拒这种判决,不仅仅是法官,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这么选择。
法律事实是如此的清楚,四人根据一个生存死亡游戏的约定,有目的、按计划的实施了剥夺威特莫尔的生命。符合刑法的故意杀人的叙述。根据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经典三段论逻辑论证,四人应被宣判有罪。
我的困境也在于此,逻辑的论证无法形成内心的确信,即逻辑论证严重违背了直觉。
按照三段论的逻辑论证规则,在这个论证中,唯一的突破口即是对大前提的修正。即是大前提在此种特殊情况的不适用。
在洞穴中,按照法律,即刑法对不得故意杀人的要求,刑法对五人产生的约束力,五人都会死亡,这被五人极度抗拒。以致五人认定了刑法已经无效,产生了一种主义性质的犯罪,旨在创建新政府,指定新政府的宪章,并重新对权利义务进行划分。新政府的宪章的效力限于山洞内,五人都没有权利拒绝。逻辑在于,拒绝者会被新政府认定为资源,而非成员,从而解决生存死亡困境。新政府存在的期限,在20天。
可能有人会认为我的这种论证十分可笑,因为按照这种思路,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这是两个国家或者政权的外交关系,而非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问题。况且这样的一圈下来,法院还是回避了这一问题,有什么意义?对这样的调笑,我只想说,你非要这样想,我又不能将我的想法强行放在你的头脑中。我的思路,一是回应法律,这种意义上,法律在山洞中被五人揉碎重来,统一法律已经对此无效。在新政府四人被救出后,四人被恢复统一公民身份,受到统一法律的约束,这时法律已经无权追究在新政府时期几人的行为。二是回应根本逻辑,生存死亡困境中,每一个人都有生存挣扎的自由,我们无力指责探险队的生存策略,这里面没有大无畏的牺牲精神,没有圣人,只有一个个普通人,圣人的生存策略需要尊重,普通人的生存策略也需要尊重,不因为普通人不是圣人而就应忽视。每一种生存策略都应该被尊重,多样性的生存策略给予了社会生命力,给了社会的适应力。单一封闭才会叩开死亡的大门,拥抱新事物,这需要不断刷新自己的接受力。
最后,考虑到边际效应,不要轻易给自己设限。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