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证监会、发改委连续发布相关文件,正式启动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REITs试点工作。因此,说是“新政”,其实也出台了有二十多天了,不算“新”了,但其中还是有比较有意思的几个点,希望能好好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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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由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是我国REITs市场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公募REITs试点对于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其重要性,可以比肩注册制试点对于A股市场改革的意义。
同时,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基础设施REITs首个规范性也是最关键的产品细则之一。该文件对产品的定义、参与主体的资质及职责、产品注册、基金份额发售、投资运作、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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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优先支持仓储物流、交通、污染治理、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鼓励在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领域开展;商业地产、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此次试点范围。
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控健全,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现金流来源具备较高的分散度,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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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基金管理人须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除此之外,其余的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对于底层资产80%以上投向单一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限制,一方面的确可以迫使管理人对项目运营管理加强管理,维护投资人利益;然而,另一方面也将带来流动性的问题,因此剩余20%的部分要求用于高流动性资产。
要求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该比例是参照了境外REITs的普遍做法,能够对基金投资者提供较好的保障。
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的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也就是说: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因此,基金将拥有所投向的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即基金份额总额在期限内固定不变,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所以该基金的流动性要靠转让而非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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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完善
由于本次公募REITs优先支持的是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前面已经提到),这些项目普遍存在投资回收周期长、持有期收益低的现象,如何寻找满足投资收益的项目则是各大基金的主要难点之一。
在产品交易结构方面,如果按照“公募基金-ABS-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基础资产”的模式,则包含了项目公司(SPV)和两层嵌套(ABS、私募基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可能会产生通道费侵蚀投资回报的问题。
“公募基金+ABS”的模式可操作性强,公募基金作为管理人,是REITs的核心角色,也因此对公募基金对项目的筛选、尽调、运营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专业中介机构、不动产资产管理人的人才培养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海外市场(如新加坡)的REITs市场中,往往基金管理人是专业机构,该专业机构与发起机构存在联系。
在税收方面,REITs通常需要对不动产进行资产重组,则视为交易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参考境外REITs,往往没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收入所得税及分红环节还常有一些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因此,未来税收优惠还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总体来说这是一次不小的进步,是REITs市场建设的里程碑,也将助力我国中心城市、都市圈等重点布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