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与安鹏强行政处罚上诉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安行终字第57号
2009年8月10日14时36分,安鹏强驾驶豫ECC065号两轮摩托车沿老安汤路自南向北行驶中,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魏新华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新华构成重伤。安鹏强在事故中因持有的C1驾驶证与两轮摩托车不符,另因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等原因,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新华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9月15日,龙安区法院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鹏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2010年10月22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410500—2900000402号处罚决定书,以安鹏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事实为由,吊销安鹏强的机动车驾驶证。安鹏强不服提出诉讼。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同时不能忽视行政处罚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在相对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无证驾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
安鹏强有C1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应属无证驾驶,该行为性质已被(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安鹏强虽然因无证驾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交警支队在未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该驾驶人其他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一并吊销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与刑事处罚相同的无证驾驶为由,吊销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缺乏法律依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
【最高法编者说明】
该裁判意见说明: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应当遵循生效司法裁判的羁束力,在生效司法裁判已经对相关事实的性质作出认定时,对该事实的定性应当与生效的司法裁判相一致,保护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损害法律权威。另外,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已经超出了应有的限度时,合理性问题已经转化为合法性问题,可以作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804页,观点编号485
第二、吊销驾驶证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律师建议
车辆已经成为当今交通出行的主流交通工具,方便快捷,提高了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效率,但是,如果酒驾、醉驾、毒驾等存在以上违法情节,那么宝贵的驾驶资格就会被吊销,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出行便利,更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所以,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是现代文明社会参加者的基本要求,希望以上的案例和法规能让您认清“吊销驾驶证”的那些事,提高认识,安全出行!
整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张雅新律师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