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内容又多又复杂,这次小编将重要内容整理后将通过 Q&A 的形式,将这部法典的重点和变数,集中在30个问答内,部分举例说明,为大家解读切身相关问题,更加轻松易懂。快跟我一起看看吧。
Q5 房产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续 ,怎么续,缴费吗?
A5
草案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这一条,是指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而不是指房屋所有权。
2)依此条,缴费是大概率。如何减免,要以到期时的法律法规为准。
Q6 新增“居住权” 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举例说明。
A6
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在草案第366-371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
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应有书面实行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其设定具有一定保护性,不得转让、继承。设定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会消灭。
“设定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的规定,也同样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的实现,这一设定对于解决婚姻、家事、养老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举例说明如下:
例1)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分割至一方名下,另一方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设定居住权后,名下无房的一方在觅得新居前,可以有基本住房保障。
例2)父母为子女购房,自己已无居住房屋,住在子女房内。如子女要卖房或出租,设立居住权后,必须征得老人同意,。
例3)老年人独居,可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
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
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
Q7 民法典草案为农民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有何影响?
A7
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现在的草案第339-342条,明晰了土地经营权,并修改如下:
土地经营权 = 物权,可以向他人流转(出租、入股、其它)
清晰了其“物权”的属性,
能担保、可抵押。
逐步取代以前债权性的租赁流转。
这就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为灵活,农民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
Q8 听说草案里规定,如果我有财产抵押给别人,不用对方同意,我也能转让了,是这样吗?
A8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这类转让,要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如果觉得有风险,还是可以举证,让你清偿债务哦。
草案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草案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证明该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这2条,
在抵押前,房子出租;抵押后,租客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也可以继续租住;
抵押物的转让,也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了,只要通知到就OK。以前的《物权法》,是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转让的。
例) A为个体商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B某借款10万,并以自己的3间平房作为抵押,两人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不久后,A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他人,为解燃眉之急,遂将平房3间以低于市场价20%卖给了C。
这个例子到这里,如果A通知了B,“我要卖房子了啊,现在有急事要赔钱”。A可以先卖房,而不用等B同意。
但,B一想,这房子一卖,不就有钱了嘛,应该把我的10万元也还了啊,否则,万一他不告诉C这是抵押给我的,以后A又不还我那10万元,怎么办?
B去找C谈,C说,我买房,我不知道这个房子抵押给你,我以后也不会帮他还钱给你,凭什么呢?
B把这段谈话录了下来。
好,这就可以请求A,把卖房的钱,用来还他那10万元了,多于10万元的部分,A自留;如果不够还款怎么办?A自己再想办法补上。
如果,C对B说,我知道是比市场价便宜了20万买的,A也跟我说了,他欠你10万,这房子是抵押的,所以便宜。别麻烦了,我写个字据,以后把这10万帮A还给你吧!
那,就大家相安。
换到以前,按照《物权法》,只要B不同意,A就卖不了房,A既没钱赔偿交通事故,也没钱还给B,就这么僵着吧……
Q9 不动产被占有的返还与赔偿,怎么规定?
A9
草案第459-462条中列明,权利人享有对不动产被占有后的原物返还及孳【zī】息请求权,以及对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期失效。
也就是说,
>> 我的不动产被你占有了,你得还我;
>> 如果你占有的过程中,这个不动产产生了额外收益,你得给我;
>> 如果你占有的过程中,毁损、灭失了,你得赔我;
>> 毁损、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补偿,你都得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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