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主客观在同一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如果不能同一,则为未遂(有些未遂不可罚);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排除故意,有过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二、对象认识错误(主客观错误)
1.同一构成中的对象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如想杀此人而误杀彼人。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不同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一律采法定符合说:在构成要件的重合范围内成立既遂。
(1)法条重合。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和普通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2)规范重合。重罪行为在客观上可以涵盖轻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
(3)选择重合。选择性罪名中的行为对象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合。
如果不能重合,则为未遂;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打击错误,又名方法错误(客观错误,主观无错误)
1.同一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处理不一。
2.不同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定故意未遂。
四、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的客观偏差产生于着手之后;对象错误的客观错误与着手同时产生。
五、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通说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认定对象错误上没有分歧,只在认定打击错误上有分歧。
六、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既遂的成立)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定故意既遂。
2.事前故意(结果推后):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 ,实际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发生,对此有四种观点
主观合并(概括故意说)——看成一个概括性的过意,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区分(分别故意说)——看成两个罪过,成立一个故意未遂,一个过失
客观合并(相当因果关系说)——这是通说观点,看两个行为是否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成立一个故意犯罪
客观分割(未遂和过失说)——看成两个行为,前者成立故意未遂,后者成立过失犯罪
3.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结果提前)
结果提前一般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但如果提前到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只能往过失犯罪方面考虑。如香气扑鼻毒药案。
七、处理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主观性质并非行为人的主观见解,二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进行法律评价(法规范的评价)。
注意考法: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根据实行行为与主观认识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区分。如果主观认识与实行行为共同错误指向同一对象,为对象错误,否则为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客观偏差产生于着手之后;对象错误的客观错误与着手同时产生。
打击错误与概括性故意。
认识错误是个体本人的,不从属于他人。换言之,不能因为实行犯的认识有无就认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有或者无认识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
行为人认为自己无罪,但社会规范认为有罪,则有罪;
行为人认为自己有罪,但社会规范认为无罪,则无罪;
行为人认为自己是A罪,但社会规范认为是B罪,则B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