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真经的所有权

“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冈。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这是著名的《九阳真经》总决。

据金庸先生书中记载,该经系少林达摩老祖手所创,并书于《楞伽经》的夹缝中,一直存于少林藏经阁。后为觉远大师习得,觉远圆寂后分为三部分,分别流传于在少林、武当、峨眉三派。当年,潇湘子和尹克西从藏经阁中盗得这部经书,被觉远大师直追到华山之巅,眼看无法脱身,刚好身边有只苍猿,两人心生一计,便割开苍猿肚腹,将经书藏在其中。后来觉远、张三丰、杨过等搜索潇湘子、尹克西二人身畔,不见经书,便放他们带同苍猿下山。潇、尹二人暴毙后,《九阳真经》一直留存于苍猿体内,直至张无忌偶然机缘发现之。

清风依旧吹拂着山冈,映照大江的还是那轮明月,可《九阳真经》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

其一,《九阳真经》是动产、是埋藏物。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埋藏物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张无忌知道《九阳真经》的出处来源,应当及时通知少林有关人士前来领取才是。之后张无忌学成神功之后,又将此经埋于山壁之中,实则无权处分行为。鉴于该经为特定物,若无法重新寻回或原经灭失,少林即使追究亦无法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只得要求其赔偿损失。

其二,《九阳真经》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作品,所以会涉及该经的著作权问题。

该经的著作权期限,应截止于达摩祖师圆寂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之后,其著作财产权就不再受保护,公众可随意利用,但不可侵犯老祖的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张无忌“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所以就排除了其使用《九阳真经》的违法性。**

**注:《九阳真经》应属已发表的作品,不然觉远、张三丰、郭襄、少林派无色大师又如何知晓呢?

本文原载于本人法律博客“理想国的不老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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