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交警发布:"2021年5月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一车牌号为辽B63NE6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从公开的事发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现场特别的凄惨。在网络上也引起了大家极大的愤慨,很多人希望严惩肇事者。但我们是法制国家,一切还是以法律上的规定为准。
看过报道后,我也倍感气愤,马上去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觉得不能因为是车辆上的原因而放到交通肇事类去处理,而是应该适用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之规定定罪处罚,判处其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视频上看,刘某驾车冲向斑马线的时候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并且是从百米外直接冲过来,同时周围没有任何伴行车辆。
这段视频从四个方面的细节向我们提供了刘某主观故意的证据。第一是“周围没有任何车辆",这说明驾驶人不存在任何视线不清等借口,其撞到人的这个结果是其"明知"的。
其次,从百米外冲来,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完全有采取制动等措施时间。但在那么长的时间内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刹车迹象,且是直行,没有任何规避。足以说明其“故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事故发生的时间不是信号灯刚变的随间,而是过马路的行人前端已经走过了四个车道。驾驶人在百米外已经完全看得清楚,这是其主观"故意”的直接表现。
第四,行人走的是斑马线,而且是按信号指示行驶。
以上四点视频内容足以客观的反映了驾驶人刘某是主观故意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符合了"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要件。
从公开资料上可知,刘某 31岁,已经符合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的主体要件。
另外,驾驶人刘某驾车故意冲撞的是按规定信号和标识过马路的行人。具备了针对不特定人群的要件。
并且从目前的报道看"4死3伤",已经是完全符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标准了。而且驾车冲向密集的按信号和标识过马路的行人。撞人前,刘某是无法预料和控制他撞到多少人、撞死多少人或撞伤多少人。这完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的客体要件。既: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从所查的资料来看,完全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定罪量刑,而从以上所有的细节和造成的后果,判处死刑是大概率的结果,我想所有的人看了我的分析和判断,愤怒应该可以有所平息吧,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安心的等待正义的审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