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债务加入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其他原因,把自己承担的债务让第三方来履行,这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该如何识别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债务加入呢。

一、什么是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

因此(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二、债务转让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让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债务转让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债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三、什么是第三人债务加入

第三人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四、案情简介

2016年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走访调查编制《某项目一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约定项目完成,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报酬30万。2017年中旬,乙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内容,并将编制成册的风险评估报告交给了甲公司。但甲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报酬。

2017年年底,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承担支付该项目的咨询报酬,甲公司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未书面通知乙公司。

但直到2019年年初,仍未支付报酬。无奈。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报酬。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丙公司进来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债务加入?

五、案例分析

债务转让要原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第三人债务加入不需要经原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接受就可以。

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无协议,甲公司没有通知过乙公司,也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愿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已接受丙公司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债务转让,而是第三人债务加入,甲公司要与丙公司共同承担向乙公司支付报酬。

 通过以上的阐述作为债权人要谨记:有第三人加入,那原债务人有没有通知你征得你的同意,没有征得你的同意,没有和你签订转让协议,第三人进来,只是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你的债务,这有利于你债权的实现。

如果原债务人通知你要征得你的同意要与你签订债务转让协议退出该笔债务。

作为债权人要慎重考虑:第三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否则,不了解第三人的经济状况轻易同意债务转让,第三人的经济状况不佳会让你的债权实现难上加难。

作为第三人,涉及债务转让,要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能因为朋友关系、亲属关系、上下级的关系轻易揽下这笔履行不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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