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有5类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穷尽列举如下: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这是前人已经证明的,同时也不是法官的专业领域,所以直接可以采纳。
2、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个主要指一般人都知道的客观事实,例如,天安门在北京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认定推定事实,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类事实主要是经验事实。
5、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
这一类具体包括已经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已经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经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打官司耗时耗力,更要有针对性的做准备。碰到这5类事实,就不要费尽心思准备有关证据了,法院依职权可以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