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介绍一下,《洗冤集录》又叫《洗冤录》,是宋朝法医宋慈所著,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在老师的要求下,我第一次接触了法医内容的书籍,不能说完全读懂了,但结合已经学了一个学期的法医学科,我对我对法医学这门课程,更加有了一点了解。
《洗冤集录》的内容非常丰富,我也更感受到宋慈老先生,在那样早的年代就对法医学有如此造诣而感到敬佩。其中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的内容;它区别溺死与死后抛入水中、自缢与假自缢、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的方法,这样一些办法已经沿用至今。此外,它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也并不是荒谬之谈,时至今日,科学技术的愈渐发达都一一验证了老先生的结论都是符合科学规律的。
其中呢,根据我们所学过的一些知识,我对其中的几种区分比较有兴趣。由于许多的谋杀案件凶手都将现场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以此来逃避罪责,因此区分自杀和他杀显得尤为重要,书中,宋慈老先生就涉及到了这一点。首先,区分烧死和死后扔入火场,老先生如是说:“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俩手脚均蜷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蜷缩,口内既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蜷缩。”对于这个道理,我的理解为若是生前被烧由于呼吸,呼吸道内必定会有烟灰,而若是死后抛入火场的,既然不呼吸,即使鼻腔内有烟灰也只会有一点点吧。但是对于手脚蜷缩我听说过另外一种说法,是无论是生前烧还是死后烧,手脚都会蜷缩,大概是现代医学的验证。另外呢,在死后烧尸体试图掩盖犯罪事实中,有一种情况是用利器杀死的,我感到比较感兴趣:书中的介绍意思大概是被利器所杀必定会流血,那么血就一定会染到地表,但是如果此时被火烧血迹受热固缩可能会难以发现,那么想要发现血迹,只要将米醋、酒泼到尸首下面的地上血迹就会显露出来,这个方法对于我来说还是很新奇的。并没有亲眼看到过,也没有相关的物理化学知识,第一次听到这个说法。
第二种就是自缢与伪装上吊,这也是我们刚刚学过的知识,所以比较容易理解。书中说:“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膊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交至左右耳后也就是我们上课是所说的8字不交,无论缢死的绳索绕脖几圈,最后一圈都始终是8字不交的,而他人勒死则一般是闭合的勒痕。而有涎滴沫和排泄物,是因为中枢神经意识丧失,肌肉痉挛导致,如果是死后假装自缢,就不会有诸如此类的生前反应。死后假装自缢在书中的说法是:“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顶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对此,我对“发慢”并不是很理解)当然缢死还有非典型缢死,绳索的断处并不一定在耳后。
最后呢就是淹死,也就是溺死。对于溺死书中有很多急救方法,但是我看过一些说法后对于有一个并不赞同。原话是这样的:“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我认为,首先将人倒背奔走并不容易将水吐出,其次呢在人溺水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即使水倒流出也容易呛在气管导致噎死吧。因此我认为这一方法并不科学,若是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采取更科学的方式。
对于《洗冤集录》这一本书我也只是浅读,结合法医学课程对这一方面有了一定的收获。我是学法律的,而作为法律人未来必不可避免的和法医学打交道,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是为必要。并且,我认为不仅仅是法律人,其他不相关专业,社会群众,具备一些这样的法医学知识也是对自身有益的。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在必要的时候,自己或他人,这样的知识可能会让结局变得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