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会永远不缺话题,这不,近日引起网友们注意的话题是关于“返佣事件”,作为一名业内人士,为这样的事件感到很可悲,悲哀的是如今太多人们都以“利”为主,而忽视了原本的职责问题。
香港保险返佣事件
汇丰银行前雇员陈佳慧,于 2012 年转介一客户给保险经纪李廷远,事后陈向李索要了50万港元作为报酬。2016年,事件遭揭发,陈佳慧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于不久前经香港法庭宣判,获刑18个月,并退还非法所得50万港币,该保险经纪亦因诈骗罪成被判入狱8个月。
我想到了之前采访周边亲朋好友对保险的看法及保险代理人的看法,绝大多数亲人对保险看法还是很认可的,但是也有少部分人们认为保险就是骗人的。
现在想想,其实我们对保险的看法,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因为之所以有保险行业部分的存在,且存在了长达上百年历史的行业,怎么可能把人忽悠了这么多年!那些称“保险行业就是骗人机构”的人们,势必是受到了他人误导或者是遇到过不专业、靠忽悠手段的保险代理人,我认为多半都是因为不靠谱的代理人和不专业的营销方式,把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给严重影响了。
其实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如果出现了很叛逆的孩子,在外人眼里只会认为是这家的父母没有把小孩教育好所造成的。
在官方网上对于保险代理人的作用是如此介绍的: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
法律上的介绍是:
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说,保险代理人是: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
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此重要的岗位,肯定不能让那些毫无责任感的人担当。但是,如今看到了“返佣事件”确实需要我们每位代理人好好想想自己是否有过这样的行为。
不过,此次事件也让我看到了香港保险法制的严谨性和执行力。
众所周知香港沿用英美案例法,该判决也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参考。当然,像类似的“返佣事件”,在香港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每一次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都是严厉打击的。
早年的返佣事件
2009年3月,内地王女士赴港准备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险。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险代理人提出了返佣条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可是,在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险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单被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宣告作废。
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来是当时与其签单的港险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举报,因屡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销执照。该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户保单也均遭作废处理。
根据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出的“保险代理管理 守则”第 80 (l) 条规定:
登记人士除非获得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否则不得提供或答应提供任何保费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单内没有指定的优惠,诱使准保单持有人购买长期保险。
就好比,在香港友邦便有如此规定:
公司一贯不容许任何业务代表向第三者索取及/或收受佣金或任何形式回佣,作为该业务代表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司业务/事务有关的诱因。
任何违反以上法例的个人和机构,将
1、违反您的保险公司合约;
2、令您触犯香港法例;
3、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严重后果。
除了保单失效的风险外,返佣也严重影响客户的后期服务。
对于客户来说,能给你返佣的保险代理人你完全可以选择不买他的保险产品,因为这类人肯定是一群不靠谱的代理人。
专家指出:“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代理人(指客户经理)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代理人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对付考核。”这种代理人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卖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不会太上心。
而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说,要明白你存在的基本意义与职责:
1、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意义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这就需要保险代理人进行产品介绍。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
3、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代理人在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从建议中得到好处,这样他就会对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而这恰恰是客户最希望得到的。
4、保险代理人可以切实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麻烦。
5、从事保险代理人岗位者,一定要准守诚信原则和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