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伟 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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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发布于4月26日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那么在这个呼吁全球一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日子,乐于君就来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前几日国家刚发布的新《商标法》。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进行了小幅修改。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立法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早在2018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商标局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此次修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切实提高商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据此,本次修法的主要方向在于回应市场营商环境的变化,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及司法保护状况。
具体而言,本次修法主要围绕两个主题,对商标法的六个条款进行修改:
1.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
鉴于实践中存在部分市场主体,以囤积居奇、通过“维权”谋利的目的,将境内外知名品牌,名人姓名,地名或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作为商标经行恶意抢注。该行为歪曲了商标制度的本义,占据大量行政资源。更甚者,借“维权”知名谋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比如对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使用原来的商标造成障碍。
本次修法主体的一大重点就是重申商标本义,让商标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路径。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后续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订是在商标代理、异议、无效制度中,落实第四条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则直接规定对恶意注册商标、恶意诉讼的主体进行处罚。
前述修法核心显而易见,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观意图只能从客观行为中探知,如果界定仍需要在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2.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提高了赔偿数额的法定上限,并规定人民法院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赔偿,大大提高了侵权的成本。
3.新《商标法》什么时候实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了规制,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就能够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将这些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此外,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也将恶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作为不予核准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加大了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加大了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注册中的合理审慎义务,促使代理机构提供更为规范、专业的服务。通过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遏制对商标侵权行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延续,也是因应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