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事故截止到目前,已造成21人遇难、8人受伤。从新闻中我们得知,甘肃省委、省政府已联合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深入调查。那么,在本次事件中,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是否可因恶劣天气而免责?
通过新闻我们得知,在比赛进行中突然出现恶劣天气,局部地区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这样的天气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呢?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强调的是无法预见,强调的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概率极小的事件。而根据人们的常识可知,在高海拔地区,“天气无常”是时常发生的,雨雪、冰雹,气温骤降可谓是家常便饭。这是一般人都能够预见的,更何况是有着多次大型活动组织经验的组织者呢?极端天气预测应当是应对突发状况的前提之一,是必备功课,不存在无法预见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将此次事件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恶劣天气、不可抗力而免责,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行政责任or刑事责任?
既然不能将此次事件简单的归结为恶劣天气,不可抗力,那么相关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13条中有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后的但书规定,其实就是告诉了我们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对于结果犯而言,犯罪行为达到了预定的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反之,当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所预定的危害结果,也就是刑法第13条中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时,此时不构成犯罪,有可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活动。
参照上述规定,此次事件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21人遇难,8人受伤)。已经上升到了刑法的范畴,不再是行政违法行为了。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触犯什么罪?
如果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会触犯到什么罪呢?我认为应当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首先本罪是过失犯罪。成立本罪要求相关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主观上并不是故意造成危害结果,具体的可以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此次活动的组织人员都是具备一定组织经验,有过成功组织案例的专业人员。从公开的新闻中我们可得知,主办方设置的赛道保障并不完备,补给站也不充分。在明知有高海拔地区的情形下,冲锋衣等保暖装备仅作为建议选项,而没有作为强制装备。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救援保障无法第一时间抵达等等。可谓是严重失误,严重过失。
其次本罪是不作为犯罪。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制止。我国针对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定有很多,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安保义务,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保证公共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等。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作为重大活动,其组织者、安全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应为而不为,视为不作为。
最后本罪属于结果犯。成立本罪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此次事件截止到目前已经造成了21人遇难,8人受伤。严重程度不言而喻。
最后附上公安部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11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