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几天比较忙,所以没有来得及更新文章,现在空一点了,所以我就想来把今天的文章写了。
大家都知道现在是特殊情况——疫情期间,一些中型或小型的公司已经维持不了公司的运转情况,所以在人事方面对一些员工进行了调整或裁减,调动是指多学习一些技能,身兼数职,而裁减就是指裁员。
刚刚浏览一些文章的时候,发现了一种情况。就是有部分公司或者员工在维持不了运转的时候,裁掉了一些员工。
今天就拿一个事情举例,一个员工,因为身处地方的特殊性——在疫情严重区,致使他只能以请假的方式告假。但是几个月后,公司进行了裁员,他也在裁员名单中。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了对自己的权益的维护和法律对自己的保护。所以最后以公司没有进行正当裁员的条由的情况下,申请了相对应的赔偿,进行了维权。
也通过这种方式,让我们知道了在特殊情况和自己没有触犯法律规定的条律的情况下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以下的是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在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单位是可以依法辞退员工,并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天就讲到这里了,欢迎大家的关注,有想要提问的可以在下面留言,如果看到了会回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