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一家叫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管理企业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总计11亿元的捐赠金额刷新了国内校友捐赠记录,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网友担心遂真公司是否能够在如此漫长的的捐赠履行期内如约履行捐赠义务。应该说网友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遂真公司是2015年成立的新公司,其公司尚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也尚未实际募集产品,所以其在捐赠中所做的设想管理120亿规模基金也尚需努力。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关心这次捐赠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有关遂真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现有股东12人(含两名法人股东);公司注册于上海市嘉定区,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资产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软件开发(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人才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注册资本人民伍仟万元,实缴情况不详。
根据最新的私募基金监管要求,企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还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该公司尚未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果该公司需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满足私募基金业管理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本要求,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要求主要包括:
1、 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作为管理投资者财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要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体来说包括几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有一定的资金和财产。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必须以一定的资金或财产为运行基础,否则就是空壳公司,并不具备管理他人财富的基本条件。2014年《公司法》修订前我国采取的是实缴资本制,要求企业在公司成立时至少缴足20%的认缴注册资本,其余注册资本应在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五年;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普通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何时缴纳由股东自行决定并经章程规定,由此也产生了很多注册亿元但实缴为零的公司,其中不乏投资管理公司。
因此,在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中有相应的实缴注册资本就成了最基本的要求,一般来说具有维持两年以上公司运营的资金是便要的,目前多数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左右,但具体金额协会并无明确要求,低于此金额如果能够说明可以满足运营所需也能够通过。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不详,如果要通过协会的登记审核则起码有1000万元左右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考虑到该公司刚刚承诺首期捐赠1200万元及10年捐赠11亿的计划,则该公司应该具有1-1.5亿的实缴注册资本才足以履行其承诺;而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仅5000万元,看来公司不仅要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其认缴注册资本也要扩大到3倍以上规模才能适应。
除了对实缴资本提出具体要求外,协会还对公司是否具有实际办公场地,办公所需设施设备也提出要求,这一点大多数公司都能满足。
2、 人员配备
协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公司人员配备进行核查并披露,目前维持最小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团队也应该在5-10人。
在人员配备上不止有人数的限制,也对团队的专业化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目前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之一的王渊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得而知,如果没有的话可能需要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或者更换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 专业化要求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本着专业化经营要求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初期专业化要求比较宽泛,只限制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管理之外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能从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买方业务,比如在同一业务中既担任投资人管理人又从事咨询或顾问业务服务融资方;随着监管的趋严,目前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从事单一品种的私募基金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既从事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又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有需要管理多种类型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在确保机构独立和风控完善的情况下另行申请管理人登记。
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尚未进行私募产品登记,其未来投资标的和方向不得而知;从公司领导的表态看公司应该是倾向于多种产品的综合投资,那么公司可能还需要设立其他子公司并申请管理人登记。
4、 合规与风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着投资人的财富,其合规经营与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完备对于投资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有相当的影响,也是监管的重点。
在风控体系上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以风控负责人为领导的机构保障,同时要求建立适应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体系。
在合规审查上,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基金业协会会关注企业过往经营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经营,是否遭受过处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对于新注册企业则重点关注申请人经营范围内可能涉及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不相符合,关注申请企业高管和其他业务人员在过往的任职经历中是否存在违规甚至遭受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特殊情形。
在合规和风控上无论是既往存续公司还是新设公司,协会都要求建立制度和机构体系,从基金募集、管理、投资、退出等各个环节切实保障合规和风控措施得以落实。
除以上核查要点外,协会还对企业是否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是否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网络虚假宣传、是否遭受过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进行核查和披露。
有关捐赠
这次捐赠引起了广泛关注,其捐赠金额为国内校友捐赠之最,但捐款企业却是2015年注册,注册资本仅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司,且该公司尚未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和发售私募产品的资格。由此网友担心其是否有能力承担如此巨额的捐赠也就不无道理了。那么是否有法律对于捐赠进行了规定了约束呢?去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对于公益捐赠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个人或机构对于高校等教育机构的捐赠属于《慈善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慈善活动,应当受《慈善法》规定所约束。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捐赠可以通过慈善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基于以上规定,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大学进行的捐赠属于《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捐赠,合法的捐赠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如网友关心的,如果这家公司未来经营并不理想,未能达到其预想的基金管理规模和收益水平,不能履行年均超过1亿元的捐赠目标,受益人浙江大学能否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发生纠纷能否诉诸法律?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如果通过媒体公开做出了捐赠承诺,则该承诺不得撤销,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其捐赠承诺受益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并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捐赠方在作出捐赠承诺后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履行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后可以不再履行,从这个角度说捐赠方可以有条件的自行终止捐赠计划而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可。这里还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捐赠方并未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而通过这种方式终止捐赠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其继续履行,企业是否有义务证明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并可以诉讼方式进行审查,目前的《慈善法》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