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
例:20X8年3月25日,张某A驾驶电动车在三三公路上与李某B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A受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人员经过对现场勘查,并对张某A、李某B进行了酒精测试,张某A属于醉酒驾驶。最后事故处理人员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明,遂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张某A起诉李某B,要求李某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张某A是否可以请求李某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怎。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A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李某B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张某A受伤,有权请求李某B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1、是否可以减轻李某B的赔偿责任?如果张某A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B的赔偿责任。本例中,事故处理人员没有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只能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发生状况、查勘记录、检测等证据资料进行认定。张某A发生事故时属于醉酒驾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过错,应当减轻李某B的赔偿责任。
2、李某B是否无过错?如果李某B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现场勘查记录,李某B驾驶小型轿车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B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李某B不具有适用无过错赔偿的情形。
3、对张某A和李某B的过错程度,结合交通事故证明书对交通事故发生状况的记录,张某A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承担主要责任。李某B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结论: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张某A有权请求李某B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次要责任。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本例中,事故处理人员无法判定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外,还可根据其它一切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