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持股不经营能分固定收益吗?
杜国栋 律师
我是股东,但我不想参与经营,我可以把股东权利承包给其他股东吗,让他们每年分给我固定的报酬?
改编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孔萍《民营企业股权委托行使的法律效力》,原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05月07日第07版。
◆关键词:
承包经营 股权委托 固定报酬
◆原作观点:
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将他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和分红权),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他股东定期向他支付固定报酬。
作者一个案例为例,列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并认为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收取固定报酬。然后作者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内容精编:
某公司原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出去后,公司由五个股东持股。其中,李股东不想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于是跟其他四个股东约定,股权委托这四个股东全权经营,四个股东每年向李股东支付固定报酬300万元,每个季度支付75万元。李股东本人只担任监事。
后来,这四个股东没有向李股东支付任何报酬,李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个四个股东支付承包经营款30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股东不能要求其他四个股东支付承包经营款。承包经营是指,公司把它的经营权发包给其他人。李股东作为股东,是不能发包公司的经营权。因为公司是发包方,所以承包经营款应该是承包方付给公司的,不能付给股东个人。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这个案子里不是公司经营权承包,而是李股东将他的股东权委托给其余四名股东行使,并收取固定收益。李股东从其他四股东处每年获得300万元的固定收益,与公司的经营、分红均无关,300万元来源于四股东自有财产,交换条件是代李美娟行使股权。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李股东和其他四个股东约定的所谓承包经营,是公司内部股东将其股权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李股东向其他股东让渡了其在A公司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换取每年固定收益,这相当于约定变更公司的治理方式,在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
李股东和四个股东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因如下:
❶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李股东和其他四个股东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应当受到保护。
❷股东可以自愿选择公司治理方式。李股东放弃了未来可能从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换取固定的确定的收益。而其他四个股东因为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公司前景的信心,所以愿意承担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各方都是自愿决定了公司治理和自身利益。
❸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向李股东支付报酬的是其他四个股东,而不是公司,因此公司不会受到损害。
❹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不是公司支付报酬,所以公司的资产不会因此而减少。公司没有资金流失,所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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