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闻今天上传了这样一则报道:小攀的母亲为了多挣点钱补贴家用,两个月前,带领自己14岁的小攀从湖南老家来到南海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打工。每天十一二小时的超负荷工作常令小攀筋疲力竭,悲剧也瞬时而来。10日早上,年仅14岁的小攀于梦中猝死……
呜呼哀哉!此悲剧的上演让人痛心疾首,同样,也值得我们思考。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可谓由来已久,时至今日,仍久治不绝的以痼疾的姿态存在。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用工难,于是在雇佣童工上动起了脑筋,做起了文章。作为当地吃“皇粮”的人社局,为什么没有挺身而出将这一现象扼杀于摇篮?
监督、管理、执行,环环紧扣的程序有没有恪尽职守的进行?让人怀疑。是为虎作伥?还是充耳不闻?无从所知。悲剧发生了,调查开始了,如此荒唐,何来保障?
难道只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仅仅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下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应被追究责任。”可是,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去监督检查甚至消极回避,致使童工未被及时“发现”,应当负什么责任,上述规定没有进一步规范。
有明令禁止,却无强令执行,童工的风波才久久未平。
法律意识淡薄并不代表不懂法,那些对法律无知、偏见或无视、藐视以及忽视的企业雇主也罪不可赦。
一些雇主企业对道德舆论熟视无睹,自认为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肆无忌惮的招揽具有“无需加入工会接受制度性管理、表达和抱怨能力低下”特点的童工。
马克思说过:“资本最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减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用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来描述雇佣童工的企业雇主在合适不过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黑心的企业雇主将法律当做摆设,视为空气,顶风作案。利用青少年对外面世界的憧憬,诱惑还未绽放的花朵为其卖命。
青少年是无知的,父母也愚昧吗?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一些青少年之所以沦为童工,一方面是自身或者周围环境出现了问题,(由于成长环境所致,身边缺乏高素质高修养的人,此外外出回家的务工人员不负责的夸张描述)。另一方面便如“小攀的母亲”,受观念制约的影响,为眼前蝇头小利,便不鼓励孩子义务教育。
不管是哪一方面,父母都难辞其咎,都没维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没保障好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童工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当中普遍而又令人痛心的普遍现象。童工的久治不绝不是一方的责任,童工的销声匿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