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休谟而言,德与恶的本质在于情感的快乐与痛苦,一切令人痛苦的行为都是恶的,一切令人快乐的行为都是德。不过虽然如此,但仅仅以此单一的原则显然解释不了人类社会庞大的伦理体系,事实上,人有私利,有个体性格差异,一个人认为的快乐不代表另一个人也会这么认为,于是在这里,便要在这个单一的原则上增加条件使之适应不同的情况。
当然,在我看来,休谟的理论在此处便呈现出理想的特性,而这一点是由其思维方式决定的。很明显,休谟的逻辑与数学的逻辑十分相似,而数学的推理往往需要理想的假设,那么便不难想象休谟的伦理理论也需要理想条件的假设,而这个假设便是人具有较高的远见,从而有了正义与非义的区分。
这种假设是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我们当然可以回顾历史,说柏拉图十分有远见,数千年前便预见了理性的哲学思想,但问题是,对于当时的他而言,远见根本就是个没有意义的概念。休谟说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体系是基于一种公益,即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但在道德体系的形成过程中,人们会意识到这一点吗?如果不能意识到,那么便没有因果规律的经验,那么该行为必然是随机的,那么一个随机的行为如何有其必然的原因呢?
当然,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如此发展离不开这种伦理体系所带来的公益,但确实不能说这就是其发生的原因。也因此,在休谟在提出单一的情感原则后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实际,而在加入第二章正义与非义原则后仍然没能包括许多其他情况,此时便有了第三章,其他的德与恶。
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了社会道德伦理体系的诞生?其是否真的只是随机,就像物种起源一样“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暂时不论。不过就休谟的第一原则——情感原则来说,我认为这是对的,最初的社会体系必然基于此。至于后者——“正义与非义”,即人为的道德体系,我们很难说曾经的人们有如此的远见可以想象到,但至少如今,我们回顾历史,总结出这些经验,那么未来的伦理道德体系必然是可以如此发展的。
【理性与道德】
理性的作用在于抽象因果规律,判断事物的真伪,故而自然的道德不会是由理性决定的,而只能由情感判断。当然这里还没有涉及到正义与非义,当然,我们会说,根据理性判断,正义的行为是符合人类公益的,因此是道德的,但这种德不是自然的德,而是人为的德。
【动机与道德】
“当赞美行为时,我们只考虑行为发生的动机,并认为动机是心灵和性情中某些原则的标志或表现。我们并不能直接发现道德的性质,因此就把行为作为外在的标志,我们称赞和赞许的最后对象仍是产生行为的动机。”
这就是道德的一个关建,我们不会谴责动物不照料自己的孩子,因为我们不认为动物具有动机。那么动机是什么?假如某人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情可以让别人快乐,于是他就做了这件事情,此前我们称此人具有令别人快乐的能力,在这里我们就称此人具有善的动机。所以动机类似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