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六)古代的法制思想之秦(三)

来看一下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是由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以身高判断是否成年,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二是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故意诬告者, 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从轻处理。

三是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盜窃罪, 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四是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 集团犯罪(5 人以上) 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五是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经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六是教唆犯加重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七是自首减轻处罚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 主动自首者, 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 可以减免处罚。)

八是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 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再来看看秦代的司法制度。

中央设延尉, 审理全国案件。设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则由郡守, 县令兼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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