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证监会6月2日发布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的所指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进行明确,符合“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等全部五大条件的才能被认为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具体如下: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证监会同时明确,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证监会表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