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整理
业绩预告
类型 | 定期 | 规则 | 时间要求 |
---|---|---|---|
沪主板 | Q1 | 自愿披露 | 无 |
H1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自愿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3的异动可以豁免 | 无 | |
Q3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自愿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4的异动可以豁免 | 无 | |
H2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5的异动可以豁免 | 1月31日前 | |
深主板 | Q1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资不抵债、营收低于1000万元)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2的异动可以豁免 | 4月15日前 |
H1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资不抵债、营收低于1000万元)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3的异动可以豁免 | 7月15日前 | |
Q3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资不抵债、营收低于1000万元)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4的异动可以豁免 | 10月15日前 | |
H2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资不抵债、营收低于1000万元)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5的异动可以豁免 | 1月31日前 | |
中小板 | Q1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强制披露 | 4月15日前 |
H1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3的异动可以豁免 | 7月15日前 | |
Q3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4的异动可以豁免 | 10月15日前 | |
H2 | 特定情形(亏损、扭亏、变动超过50%)强制披露,上一期EPS绝对值不大于0.05的异动可以豁免 | 1月31日前 | |
创业板 | Q1 | 强制披露 | 年报在4月前披露的,不晚于年报;4月10日前 |
H1 | 强制披露 | 7月15日前 | |
Q3 | 强制披露 | 10月15日前 | |
H2 | 强制披露 | 1月31日前 |
说明:中小板之前要求强制披露业绩预告,目前已改为特定情形必须披露,且Q1无豁免条款
业绩快报
类型 | 定期 | 规则 | 时间要求 |
---|---|---|---|
沪主板 | Q1 | 自愿披露 | 一季报披露前 |
H1 | 自愿披露 | 中期报告披露前 | |
Q3 | 自愿披露 | 三季报披露前 | |
H2 | 自愿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前 | |
深主板 | Q1 | 自愿披露 | 一季报披露前 |
H1 | 自愿披露 | 中期报告披露前 | |
Q3 | 自愿披露 | 三季报披露前 | |
H2 | 自愿披露;年报未披露但披露一季报业绩预告时必须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前;(年报未披露)一季报业绩预告发布时 | |
中小板 | Q1 | 自愿披露 | 一季报披露前 |
H1 | 自愿披露 | 中期报告披露前 | |
Q3 | 自愿披露 | 三季报披露前 | |
H2 | 自愿披露;年报未披露但披露一季报业绩预告时必须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前;(年报未披露)一季报业绩预告发布时 | |
创业板 | Q1 | 自愿披露 | 一季报披露前 |
H1 | 自愿披露 | 中期报告披露前 | |
Q3 | 自愿披露 | 三季报披露前 | |
H2 | 特定情形(年度报告在3-4月披露)强制披露 | 2月28日前 |
说明:中小板之前要求强制披露年度业绩快报,目前已改为同深圳主板规则
二、相关规定原文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第十一章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出现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
第十一章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二)项情形
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16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节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第二节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第三节
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第五节
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般不应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第九节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019年3月26日修订)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第六部分
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七部分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尚未披露上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应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
第十一章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部分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在 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第四部分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第五部分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