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在线视频、线上支付、云服务等产业经济充满创新活力,同时也为传统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针对直接抄袭美术图片或者连续画面的侵权游戏,原告可以主张美术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而对于抄袭游戏的玩法规则并将画面和图片进行置换的侵权游戏(也称之为“换皮游戏”),原告必须要准确的界定原告游戏的玩法和规则,并证明网络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构成独创性的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守望先锋》游戏诉《英雄枪战》游戏、《枪战前线》游戏侵权案。
在《守望先锋》游戏诉《英雄枪战》游戏、《枪战前线》游戏侵权案例中,法院首次认定在线射击类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案中法院认为“具体到某一类型的网络游戏的游戏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游戏为大型的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简称FPS)。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来看,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涉案的《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守望先锋》符合独创性要求,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对于换皮游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其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中之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上述认定在逻辑上似乎没有克服这样的自相矛盾:如果游戏的规则属于思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意味着立法者系有意将“思想”至于公有领域,但如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再次“保护”起来,又是将立法者已经置于公有领域的思想重新纳入到私权的范围内。相反,从著作权法本身来看,如果游戏规则构成足够具体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则受著作权保护。“换皮游戏”虽然换掉了“皮肤”,但如果原告游戏中“皮肤”后面的游戏规则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则仍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内部予以保护。
在《守望先锋》游戏诉《英雄枪战》游戏、《枪战前线》游戏侵权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明确指出,“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9年11月,上海浦东法院对《守望先锋》游戏诉《英雄枪战》游戏、《枪战前线》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的手游《英雄枪战》、页游《枪战前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
当前,网络游戏“换皮”侵权问题多发,根本原因在于网游行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这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关于赔偿责任,上海浦东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尚在运营的《英雄枪战》全面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虽然《枪战前线》已经停运,仍需赔偿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47余万元合理费用亦予以全额支持。这无疑将对潜在的侵权者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充分展现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