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之二】
【市内搬迁】3、企业搬迁市内的距离跨距较大的,为超越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行政区域范围的,会影响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依赖利益的,企业应当给予交通便利上的福利,如,通勤车或交通补助。职工不得拒绝服从。否则,企业可以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异地搬迁】4、企业决定异地搬迁的,职工的依赖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双方应当书面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拒绝服从的,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以有效形式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未成的事实。否则,存在极大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隐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