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是真的动真格的了,同时也说明P2P越来越像个亲生孩子了。
不只是政策的密集发布,行动也一次比一次较真。
“8月17日,据《财新》报道,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已向各地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称“《清单》”)。《清单》共108条,本次合规检查计划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
比之之前传得沸沸扬扬的7、8月份出台187条细则,最后删减成了108条问题清单。这个数量也比原来很多地方细则的要少,比如原来北京、深圳是148条,上海是168条。虽然条数减少,但是监管变得更加清晰明确。
我们是上海的公司,就拿上海的168条来简单例比一下下。
譬如,关于自融的问题。
无论是上海168条,还是新108条,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自融问题。这次108条中的第1、2条应对了168条中的前5条。
相较于之前168条中“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的规定,108条进行了细化,主要变化在于明确“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的方式,即“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同时,除网贷机构自身外,该条规制的主体中增加了网贷机构关联方。
而同时,对168条中核心关联方[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关联方)] 融资的禁止条款,108条则加以调整,从对108条中第2条规定的文义理解出发,该条似乎意味着网贷机构核心关联方在满足“信息披露”以及“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即可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进行融资。
譬如,很多平台最关心的超限问题。
这次108条将违反借贷金额小额分散的要求的情形增加了“2016年8月24日后”的时间限制。
明确了在此后的合规检查中如果发现平台上仍存在部分大额借款,不能一刀切的将其视为违规,而需要进一步判断该业务是否为2016年8月24日后新增,如是,方可认定违规。
譬如,用户最关心的存管问题。
针对P2P风波中暴露出的一些诸如上存管的平台也存在跑路的疑虑。
这次,108条中的第66条比168条中第113条进行了更细化、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存管的要求,包括签订存管协议且业务上线运行、业务全部上线、存管银行通过测评,也就是说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相较168条而言,108条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删减,其中诸如核心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资产端产品宣传、银行资金存管、规模总量不得较大增长等内容的调整对于网贷机构业务开展影响颇大。
通过此次108条的发布,除具体内容的变化外,透出的更重要的信息是——
第一,全国将正式统一平台整改的标准,之前由于各地细则不统一,而出现的监管套利将被完全遏制。
第二,合规检查包括三部分: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和行政核查,三部分可以交叉核验。其中自律检查是各地互金协会牵头,查完要出具报告。行政核查是由网贷整治办抽查。如果发现了有平台内容不真实或者故意漏报、瞒报等,可以对平台实行“一票否决制”。这个环节是之前没有的,严厉程度也加大了很多。
第三,合规检查的时间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离现在还有4个月。时间再次明确,而且很紧迫。
当然,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便合规检查按计划顺利完成,也不会马上备案,将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置。即便各方面都符合条件的平台,也要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时才会允许按要求申请备案。
最后,总共长达108条的细则文案中,说起来无论平台自查还是用户考察,最该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十个方面:
1. 是否严格定义为信息中介;
2. 是否存在资金池;
3. 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 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付息;
5. 是否为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6. 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
7. 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
8. 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
9. 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
10. 是否已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