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举报上司骚扰却被开除,合法吗?|劳动关系问道

【案情简介】

刘某系通州某公司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了上司的性骚扰”,刘某写了一封内部公开信举报其上司,而公司却以刘某在工作期间通过邮件方式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同事,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称,工作期间她遭受了上司的性骚扰,因此通过邮件举报,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虽然主张原告刘某工作中存在通过邮件方式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同事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不应支付原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但从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看,其提交工会审核修订版《员工手册》的函仅为工会作出的同意修改《员工手册》的函复,该证据无法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此外,被告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签收页证实《员工手册》已向原告刘某公示并告知,但原告刘某对于《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显示,《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的签字确实不是原告所签。

故法院对被告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凭被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员工手册》已公示或者告知原告刘某。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原告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系违法解除性质,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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