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如果有人想买房子或者购买其他不动产的时候,为了保障未来的物权,可以先向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预告登记后,如果有人没有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私自处分那个不动产,不会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之后,如果债权消灭了,或者从能登记开始往后3个月内没有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就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那么登记机构应该承担赔偿,登记机构赔偿后,机构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的问题。不动产登记不是按照不定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格的比例进行收费的,而是按照件数进行收费的。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价格主管确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和生效的时间:从交付的时候就开始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私人飞机)、机动车(小汽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没有登记的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例子,诈骗得到的财物又卖给不知情的新买家了,这个新买家就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之后,原来的所有人不能要求新买家单环财物,只能要求骗子赔偿损失)。
-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有人先租了房子,现在又想把房子买下来,那么物权的变动在新协议生效时生效。
闲谈物权法(第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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