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用车肇事责任的承担总结

      无偿借用机动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如果无偿出借人存在过错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二)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有过错的。

      无偿出借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之后赔偿责任的确定以及承担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归责原则:无偿借用因无利益上的关系,故车辆所有人法律意义上也无注意义务,在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建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能产生车辆所有人的赔偿义务。

      责任确定: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要从是否对于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处于支配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营获得利益两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借用人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适用肇事,借用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实际占有控制人责任:侵权责任不明的 交通事故,应根据危险控制原理和车辆流转的实际掌控事实,将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人作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过错责任性质: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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